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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 第3條

監獄掌理下列事項: 一、受刑人之調查分類。 二、受刑人之教化。 三、受刑人之作業。 四、受刑人之衛生保健。 五、受刑人之戒護管理。 六、受刑人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七、其他有關監獄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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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