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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組織準則
一句話看懂
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組織準則規範了看守所的組織、職責和人員配置等事項,目的是為了確保看守所依法執行矯正業務,維護受矯正人權益及社會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0-12-31・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法務部矯正署為辦理被告羈押業務,特設各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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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法務部矯正署得視看守所之容額或安全管理上需要,擬訂分類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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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看守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生活輔導。 二、被告之作業。 三、被告之衛生保健。 四、被告之戒護管理。 五、被告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六、其他有關看守所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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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看守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但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看守所,其所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前項但書規定之看守所並得置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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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看守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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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看守所與其他矯正機關合署辦公者,前二條之人員得為兼任或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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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看守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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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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