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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組織準則 第3條

看守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生活輔導。 二、被告之作業。 三、被告之衛生保健。 四、被告之戒護管理。 五、被告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六、其他有關看守所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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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