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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
› 第4條
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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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署掌理事項如下:一、矯正政策、法規、制度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二、矯正機關收容人調查分類…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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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
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法務部矯正人員…
第8條
本署籌備及成立,因調配人力移撥、整併員額及業務所需之各項經費,得由移撥、整併機關在原預算範圍…
第9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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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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