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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 第8條

本署籌備及成立,因調配人力移撥、整併員額及業務所需之各項經費,得由移撥、整併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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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署掌理事項如下:一、矯正政策、法規、制度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二、矯正機關收容人調查分類…第3條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第4條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5條本署設監獄、看守所、戒治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等矯正機關。第6條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7條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法務部矯正人員…第9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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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