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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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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處務規程 第12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 五、本部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七、本部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八、其他庶務、財物、工程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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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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