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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處務規程 第4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重要法案、法規事務之研擬、會核及審議。 二、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 三、出席行政院召集之法規審查會議。 四、列席立法院召集之法律案審議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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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