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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處務規程 第5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四科辦事。 二、法制司,分四科辦事。 三、法律事務司,分六科辦事。 四、檢察司,分五科辦事。 五、保護司,分五科辦事。 六、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分二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八、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九、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統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一、資訊處,分六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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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