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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第5條

第一類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但直轄市政府所在之第一類分署分署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第二類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第三類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前項分署長應具有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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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