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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組織條例
› 第9條
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9條
本所訓練計畫及各項章則,由法務部調查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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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綜理本所一切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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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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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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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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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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