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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省(市)及航業調查處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法務部調查局省(市)及航業調查處組織規程規範法務部調查局所屬各省市調查處及航業調查處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調查工作的有效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9-10-01・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法務部調查局為實施全國性調查、保防業務,依據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十三條
規定,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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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法務部調查局各省(市)及航業調查處(以下簡稱調查處)掌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國家安全維護事項。 二、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事項。 三、重大經濟犯罪、洗錢及毒品防制事項。 四、國內安全調查事項。 五、國內安全及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規劃、管理事項。 六、機關保防及全國保防、國民保防教育事項。 七、通訊監察及科技支援事項。 八、上級機關特交之各類調查、保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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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調查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得置副處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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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調查處得置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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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省調查處所屬縣(市)調查站,依各該縣(市)人口,區分如下: 一、人口在六十萬以上之縣(市),設甲種縣(市)調查站。 二、人口未滿六十萬之縣(市),設乙種縣(市)調查站。 省調查處為專責辦理或機動支援各類犯罪調查業務,得分區設工作站。 前二項之調查站及工作站依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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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直轄市調查處得依行政區或業務性質設調查站,另為專責辦理各類犯罪調查業務,得設工作站,均得分組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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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航業調查處依業務需要,得於各港埠地區設調查站,並得分組辦事。 航業調查處為專責辦理或機動支援各類犯罪調查業務,得設工作站,並得分組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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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調查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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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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