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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法務部調查局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研究委員會之組織、任務、職權及運作程序,旨在推動調查局之研究工作,提供政策建議與專業分析,以提升調查業務之效率與品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8-03-01・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條例
第十七條
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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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法務部調查局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鞏固國家安全與維護國家利益各項問題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二、有關危害國家安全與違反國家利益各種事件成因、動向之研究與對策 之提供事項。 三、有關各項調查及罪證資料之綜合分析與研判事項。 四、有關各項預防犯罪、保防設施策略之研究事項。 五、有關各項罪行調查與罪證檢定等各項技術之研究事項。 六、有關偶發事件及奉交或受託對特定問題之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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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均簡任;擔任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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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輔助主任委員處理會 務。均由局長就委員中指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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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置祕書一人,由局長指派委員一人兼任之;協助主任委員、副主任委 員辦理一切有關委員會會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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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得視工作之需要,經報准局長聘任專家擔任研究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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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得報請局長調派本局工作人員一人至五人,協助辦理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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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每兩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 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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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委員會議決議案,陳報局長核准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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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會研究問題時,得分請本局各業務主管人員參加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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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會所需研究資料,除自行蒐集外,得商由本局第四處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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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下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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