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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組織規程 第8條

本處依業務需要,得於各港灣碼頭設調查站,並得分組辦事。 前項各調查站置主任、副主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 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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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