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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組織規程規範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有效執行有關航業及海員之調查業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9-10-01・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條例
第二十二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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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法務部調查局設航業海員調查處 (以下簡稱本處) ,依法辦理有關海上及 沿海 (江) 、港口地區航業及海員之調查、保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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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設七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第一科:國情調查及資料登記、統計事項。 二 第二科:保防事項。 三 第三科:偵防事項。 四 第四科:經濟犯罪、洗錢及毒品防制等有關事項。 五 等五科: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等有關事項。 六 第六科:科技偵蒐、通訊監察等有關事項。 七 第七科:文書、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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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置處長,綜理處務;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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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置督察、專門委員、秘書、技正、科長、調查專員、組長、專員、報 務長、台長、調查員、科員、技士、機務員、報務員、助理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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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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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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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處依業務需要,得於各港灣碼頭設調查站,並得分組辦事。 前項各調查站置主任、副主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 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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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法務部調查局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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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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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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