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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21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機密文書之收發、陳轉及處理。 二、印信典守。 三、國會聯絡工作。 四、施政計畫之彙整、管制及考核。 五、重要會議之籌劃及議事之處理。 六、緊急重大事件相關資料之接收、通報與辦公以外時間電話轉接及受理檢舉。 七、外勤單位整體業務績效之考核。 八、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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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