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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20條

公共事務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局業務、工作成果、預防犯罪之宣導。 二、民眾陳情、檢舉案件之處理。 三、各界人士參觀本局之安排、聯繫及接待。 四、新聞媒體之聯繫及新聞之發布。 五、與本局相關新聞及輿情之蒐集、處理。 六、民眾申請提供本局政府資訊之受理及主動公開閱覽。 七、其他有關公共事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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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