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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4條

本局設下列處、室、委員會: 一、國家安全維護處,分四科辦事。 二、廉政處,分五科辦事。 三、經濟犯罪防制處,分四科辦事。 四、毒品防制處,分三科辦事。 五、洗錢防制處,分三科辦事。 六、資通安全處,分五科辦事。 七、國內安全調查處,分四科辦事。 八、保防處,分四科辦事。 九、國際事務處,分五科辦事。 十、兩岸情勢研析處,分四科辦事。 十一、諮詢業務處,分四科辦事。 十二、鑑識科學處,分五科辦事。 十三、通訊監察處,分四科辦事。 十四、督察處,分二科辦事。 十五、總務處,分五科辦事。 十六、公共事務室,分二科辦事。 十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十八、人事室,分三科辦事。 十九、會計室,分三科辦事。 二十、政風室,分二科辦事。 二十一、研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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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