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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7條

經濟犯罪防制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重大經濟犯罪防制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及考核。 二、重大經濟犯罪預防工作之規劃及執行。 三、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偵辦之指導及審核。 四、追緝外逃重大罪犯之綜合業務。 五、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工作之綜合業務。 六、與國內及境外共同打擊經濟犯罪之情資交換、協調聯繫、案件合作偵辦。 七、經濟犯罪防制工作年報、工作手冊之編修與資料之建檔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經濟犯罪防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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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