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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
一句話看懂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規範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在庭審或其他正式場合中應穿著的服裝及配飾,以維持司法尊嚴及莊嚴。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4-12-29・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
第九十六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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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則服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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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式如附圖(一),均用黑色,領、袖及對襟鑲邊,邊寬十二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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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前條各制服鑲邊之色別如下: 一、法官用藍。 二、檢察官用紫。 三、公設辯護人用綠。 四、律師用白。 五、書記官用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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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書記官於法庭開庭執行職務時,男性,應於制服內穿著有領襯衫並打領結或領帶;女性穿著無領上衣時,應於制服內配以白色領套,形式如附圖(二)。 律師於法庭開庭執行職務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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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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