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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第11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就補助計畫之作業規劃、預算執行及推廣績效評估考核。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依前項考核,對績效不彰之受補助單位,扣減其補助款,最少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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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