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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 第12條
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第12條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遇年度終了時,則應於年度終了前,檢附經費收支明細表、成果報告書、原始憑證及其他相關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核銷;其補助款如有賸餘者,應全數繳還。 受補助單位執行
第三條
規定事項時,應於明顯處標註補助計畫之經費來源;辦理推廣活動、說明會或研討會時,並應拍照證明。 受補助單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逕予扣減其補助款最多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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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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