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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獎勵之獎項、獎額及獎金如下: 一、團體貢獻獎: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各級公、私立學校每年五名,每名頒發獎狀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個人貢獻獎:個人每年五名,每名頒發獎狀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各款之獎項,參選者未達個別獎項之獎勵基準時,該獎項或獎額得從缺之;其所餘之獎金,得經委員會決議,併入已達獎勵基準之他款獎項中運用,增加該獎項之獎額;如各獎項均無達獎勵基準者,得從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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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