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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第2條

法定度量衡單位之推廣及輔導,採補助及獎勵方式實施;其年度補助或獎勵事項、金額及申請期限,由度量衡專責機關視年度預算額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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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