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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第9條

已核定補助之計畫無法執行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預定執行一個月前,函報度量衡專責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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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