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 第11條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11條

為調整法庭席位布置,司法院於修正本規則前,得先行指定法院試辦,以進行實證評估。 前項試辦期間,不得逾一年。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