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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33條

受扶助人應依分會書面通知之期限及額度,給付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 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之給付,有影響受扶助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計之虞者,分會得減免之;其減免認定之標準,由基金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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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