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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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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34條
基金會就扶助事件適用(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
第一項、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
第一項、行政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
第三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視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基金會依前項規定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得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請求;基金會或分會並得據受扶助人之執行名義,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及強制執行。 第一項訴訟費用依法可向法院聲請退還者,基金會或分會得以其名義聲請退還之。 基金會或分會依前二項規定所收取之款項,抵充受扶助人應分擔、負擔或返還之酬金及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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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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