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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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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62條
第 六 章 附則
基金會與各分會間資金管理及運用之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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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61條
法院為協助法律扶助事務,得申請撥用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提供基金會使用。
第63條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
第64條
曾依本法從事法律扶助相關業務者,因職務知悉之秘密或非公開訊息,負有保密之責,非經當事人同意或…
第65條
司法人員、司法警察(官)、軍法人員或律師處理法律事務,發現符合本法所定申請法律扶助之要件時,…
第66條
扶助律師應於偵查終結或每一審級終結後,告知受扶助人法定救濟期間之規定。
第67條
分會認為法律扶助事件顯有勝訴之望,並有聲請實施保全或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受扶助人應向法院…
第68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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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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