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法醫師法施行細則 › 第1條

法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法醫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專科法醫師證書,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繳交證書費並檢具下列文件,…第3條依本法第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請領法醫師證書,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繳交證書費…第4條法醫師證書、專科法醫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準用前二條規定申請補發;損壞者,準用前二條規定申請換…第5條法醫師歇業、停業,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第6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看 法醫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