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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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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2條
依本法
第六條
第一項規定,請領專科法醫師證書,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繳交證書費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法務部申請核發之: 一、法醫師證書原本(驗畢後發還)及其影本一份。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三、法務部甄審專科法醫師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相片二張。 前項文件應以雙掛號郵寄法務部,法務部收受後應發給證明;其不符前項規定而得補正者,法務部得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限通知其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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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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