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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 第4條

對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修正施行前已由地方法院刑事庭終結之提審案件提起之抗告,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刑事庭審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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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提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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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