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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 第5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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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