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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 第1條
法院組織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所稱法院,分左列三級: 一、地方法院。 二、高等法院。 三、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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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
第3條
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最高法…
第4條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獨任審…
第5條
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雖有未合本法所定者,審判仍屬有效。前項規定,於非訟事…
第6條
高等法院分院及地方法院分院審判訴訟案件及處理非訟事件,適用關於各該本院之規定。
第7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
第7-1條
本法規範之法院及其他審判權法院間審判權爭議之處理,適用本章之規定。
第7-2條
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訴訟已繫屬於法院者,當事人不…
第7-3條
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
第7-4條
前條第一項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
第7-5條
前條第一項之終審法院認受移送法院有審判權,應以裁定駁回之;認受移送法院無審判權,應以裁定指定…
第7-6條
第七條之四第一項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受移送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第七條之四第一項停止訴…
第7-7條
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
第7-8條
訴訟移送至其他法院者,依受移送法院應適用之訴訟法令定其訴訟費用之徵收。移送前所生之訴訟費用視…
第7-9條
第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七條之七第二項、第三項及前條之規定,於第七條之四第一項之終審法院依第七條…
第7-10條
第七條之四至第七條之六及前條規定,於不得上訴第七條之四第一項所定終審法院之訴訟準用之。
第7-11條
第七條之二至前條規定,於其他程序事件準用之。
看 法院組織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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