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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101條

第 九 章 裁判之評議
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本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
AI 白話解釋

「裁判之評議」的其他條文

第102條裁判之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第103條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第104條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第105條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關於數額,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第106條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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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