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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83條

第 六 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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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的其他條文

第77條司法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78條各級法院及分院與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之處務規程,分別由司法院與法務部定之。第79條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第80條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第81條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第82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法官暫代其職務。高等法院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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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