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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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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97條
第 八 章 法院之用語
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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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之用語」的其他條文
第98條
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
第99條
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
第100條
前三條之規定,於辦理檢察事務時準用之。
← 第96條
看 法院組織法 全文
第9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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