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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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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96條
第 七 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法官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服制服,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亦同。 前項人員之服制,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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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之開閉及秩序」的其他條文
第84條
法庭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法院內開庭時,在法庭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
第85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前項情形,其法官除就本院…
第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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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條
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第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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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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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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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3條
前三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90-4條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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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條
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
第93條
審判長為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之處分時,應命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第94條
第八十四條至第九十三條有關審判長之規定,於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第95條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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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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