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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 第2條

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之費用,其項目及數額,應依本標準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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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標準所稱電子卷證,指經由法院電子掃描作業中心建置,以電子紀錄型態存在之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卷…第4條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得聲請法院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前項複製費用徵收之項目…第5條法院依本標準徵收之各項費用,應繳交國庫。第6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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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