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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 第4條

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得聲請法院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 前項複製費用徵收之項目及數額,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處理費:本審之電子卷證,徵收新臺幣一百元;本審以外之電子卷證,徵收新臺幣二百元。但合併聲請者,徵收新臺幣二百元。 二、光碟費:每張徵收新臺幣五十元。但自備電子儲存媒體者,免予徵收。 三、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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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之費用,其項目及數額,應依本標準徵收。第3條本標準所稱電子卷證,指經由法院電子掃描作業中心建置,以電子紀錄型態存在之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卷…第5條法院依本標準徵收之各項費用,應繳交國庫。第6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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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