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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移植手術管理辦法 第4條

經前條登錄系統交換配對符合者,專責機構應通知醫院。 捐贈者所在醫院應將配對符合之文件、資料、醫學評估報告及影像報告檔案,送交專責機構,並由專責機構分別提供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醫院(以下簡稱施術醫院),經該施術醫院評估配對符合者,提該醫院醫倫會進行第二次配對審查。 醫倫會應就前項文件、資料,依醫倫辦法第六條規定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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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