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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移植手術管理辦法 第7條

審查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加審查: 一、捐贈者或待移植者之評估人員。 二、施行器官摘取或移植手術之醫師。 三、與捐贈者或待移植者有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四、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 五、其他經審查會決議應予迴避者。 審查會會議,得邀請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並就配對結果、臨床檢驗報告、捐贈者或待移植者實際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提出綜合評估或建議,並於提供諮詢後離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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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