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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移植手術管理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專責機構許可進行本辦法之活腎交換移植手術後,應通知施術醫院;醫師於手術施行前,應依醫療法規定踐行告知義務,經取得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捐贈者或待移植者於器官摘取或移植手術施行前,得以書面撤回前項同意,並由醫院記錄於登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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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