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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登記辦法 第6條

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登記之流動人口,於登記暫住期間屆滿後,仍須 暫住者,應另行申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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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