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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流域綜合治理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二、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之擬訂及推動。 三、各執行計畫之審查及核定。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之會同擬訂及推動。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田水利會所提各項執行計畫審查。 三、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特別預算之編列。 四、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田水利會執行本條例之各項工作。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條例相關工程用地之取得及河川、區域排水、水產養殖排水、疏濬清淤等相關工程計畫之提報及執行。 農田水利會辦理本條例農田排水治理工程用地之取得、相關工程計畫之提報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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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