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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13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擬定各執行計畫。 前項執行計畫應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行審查後,再送審查工作小組審查,並於本部核定後,再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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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