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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6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擔任之;副召集人三人,分別由本部主管水利業務次長、內政部次長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擔任之;委員二十四人至二十六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聘請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處長。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管制考核處處長。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處長。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處長。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處長。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處長。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處長。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局長。 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局長。 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署長。 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署長。 十二、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 十三、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十四、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十五、內政部地政司司長。 十六、本部水利署署長。 十七、水利、水土保持、生態景觀及環境保護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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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