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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報告規則 第10條

海事報告之送請簽證,應於海事發生之後,或該船舶或船長到達第五條規定之港口後七日內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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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