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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報告規則 第3條

船長遇船舶發生海事時,應依海商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作成海事報告。 前項海事報告之作成,於船長遭難死亡或失蹤時,由生還船員中職務最高者為之,全船遭難死亡或失蹤時,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代理人為之。 海事報告應有海員或旅客之證明。但其報告係船長於遭難後,獨身脫險之處作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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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