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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報告規則 第4條

海事報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製作海事報告年、月、日。 二、船名。 三、國籍及船籍港。 四、船舶所有人。 五、船舶營運人。 六、建造完成之年、月、日。 七、上次檢修日期。 八、總噸位及淨噸位。 九、主機種類、數目及推進動力。 十、駕駛操縱系統。 十一、觀測設備。 十二、求救信號設備。 十三、載客人數及載貨數量。 十四、船艏艉吃水。 十五、海事概述。 十六、海事發生地點。 十七、海事發生時間。 十八、天候、海象及潮流。 十九、船長姓名及執業證書。 二十、輪機長姓名及執業證書。 二十一、當值駕駛員、輪機員姓名及執業證書。 二十二、引水人姓名。 二十三、海事經過及處理。 二十四、船長簽章。 二十五、有關海員及旅客簽章。 船長應照航政機關印置備用之空白海事報告書製作海事報告。但海事報告在國外製作時,不在此限。 海事報告書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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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