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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報告規則 第8條

海事報告在國內港口之航政機關簽證者。該航政機關應針對該海事案件之實際情形予以調查評議,為適當之處理。 海事報告在國外港口之機關簽證者,其海事案件之調查評議由該船舶船籍港之航政機關辦理,但為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及船長、海員之便利,得由其住、居所最近之航政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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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